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1、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3、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如铁矿)
1、根据矿区所处地理环境,积极采用绿化新技术,营造矿区防护林,绿 化煤矸石山,治沙固土,恢复植被,保持水土。 (5)洁净煤技术发展较快。1995年全国共有洗煤厂557个,年入洗原煤8亿t,原煤入 洗率为22%。到2000年,洗煤厂数增加到755个,原煤入洗量达5亿t,原煤入洗率超过30% 。
2、第二条 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3、降低矿物资源的消耗:减少人类对地下矿物资源的开采,开发节能减排技术,采用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等绿色能源,以达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煤炭或其他矿物开采会降低地下水位,导致水资源减少,所以我们需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1、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
2、矿山地貌修复 矿山开采会改变地貌,破坏原有的地貌景观,因此矿山地貌修复也是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方面之一。矿山地貌修复的主要目标是恢复矿山区域的地貌景观,使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实施办法包括:地貌恢复、景观设计、生态景观建设等。
3、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有:土地复垦、水体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空气质量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土地复垦 矿山开采过程中,大量土地被破坏,植被被破坏殆尽。土地复垦可以利用疏通河道、植树造林等措施,使矿山废弃土地重新恢复成为水源地、农田或者林地,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
4、植被恢复与造林: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进行植被恢复,通过造林或草地建设促进生态平衡;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如梯田、拦沙坝等,减少水土流失;生态监测与管理:定期对恢复治理区域进行生态监测,评估恢复效果,并进行相应的管理维护。
5、三是采用生态修复的方式。对废弃矿山的采石场、尾矿库等进行整治,对可能的灾害隐患区域进行堆体重构和加固处理,达到安全稳定的目的;对周边环境进行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使得资源的回收再利用能够适应环境要求,从而带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是采用长效管理的方式。
6、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土地复垦:矿山开采常常导致土地严重破坏和植被丧失。通过实施土地复垦,如疏通河道、植树造林等措施,可以使废弃的矿山土地恢复生机,转变为可供利用的水源地、农田或林地,从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提供支持。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一类管控区,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将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并严禁发放排污许可证,以确保这些区域的纯净和生态完整性。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调整方案,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与评价。此外,该部门还需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以及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管理红线区域内的项目。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坚守,体现了我国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战略。 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我们能够有效提升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而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此外,生态保护红线的设立也是完善生态文化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理措施,加强监督与评估,我们能够共同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绿色家园。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
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4、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调整方案,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综合评估与评价。此外,该部门还需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以及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管理红线区域内的项目。
5、法律依据:《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6、湖北省近日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环保法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严格管控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以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脆弱地带的自然资源。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有:土地复垦、水体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空气质量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土地复垦 矿山开采过程中,大量土地被破坏,植被被破坏殆尽。土地复垦可以利用疏通河道、植树造林等措施,使矿山废弃土地重新恢复成为水源地、农田或者林地,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