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不含郊区的非建成区和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一)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何应对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1、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资金渠道难求 我国大多数已闭坑或接近闭坑的矿山要么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要么就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许多已形成矿山地质灾害的矿区,难以追究责任人;而部分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早已将利润上缴给了国家,自身没有留下足够恢复与治理资金。
2、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要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
3、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体制,建立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投资体系,探索控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加大闭坑矿山遗留问题恢复治理的力度。采矿权人在获得采矿许可证时,需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纳履约金,以明确责任、权利和利益,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4、物理修复 物理修复是通过改变地表形态、土地利用方式、重建地质景观等方式,恢复矿山区域的自然形态和地貌,减轻环境影响。化学修复 化学修复是通过添加化学物质,改善土壤结构和提高土壤质量,使其具有生态功能的修复方法。主要包括土壤改良、污染物吸附和中和等手段。
5、蓄水治理 采用各种不同的水保持结构,如地膜、网袋、堆石等,以解决矿区水资源流失和污染问题。 景观恢复 矿山景观治理是矿山生态恢复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重建和改造矿区的陈旧设施和破败的房屋,改变以往的粗陋形象,美化环境,使矿山成为一个宜人的生态园林。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十八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煤矿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采掘区(队)长或直接生产负责人则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3、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