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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地面管理制度(矿区地面管理制度规范)

发布时间:2024-12-22

急求矿山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本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企业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环保矿长工作职责矿山企业环保矿长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以及矿其他领导及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并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救灾情况,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采石场职工安全及提高采石场的生产效率,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采石场对矿山现场工作特定以下条例。第一条: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让职工熟悉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1、另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擅自开采凝灰岩,属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已构成非法开采,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通知》过程中,石材矿山同其他矿种一样也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各地方矿产管理部门也相继提高了矿山建设规模的门槛,从采矿权审批阶段就否决了小型矿山建设项目。

3、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决定从治乱、治散、治本三个方面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资源开发整合成为整顿规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

4、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对矿产资源需求剧增,刺激了各类投资发展小矿,无证、非法采矿现象反弹,管理部门重出让矿业权轻监管,采矿秩序再次混乱。

煤矿五对口指的是什么

煤矿五对口是保障煤矿安全的重要制度,涵盖了从地下到地面,从矿区到周边环境的全方位管理。具体来说,矿井是地下开采的核心区域,井口则是矿井的进出口,井下是指矿井内部的工作区域,井上则包括地面的设备和管理设施,井外指的是矿区周围的自然和社会因素。

人员定位考勤管理机制。煤矿五对口指的是以入井人员的矿灯自救器、井口虹膜考勤、定位卡、人员出勤、工资台账管理数据五对口为依据。从规范性、真实性、程序性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审核,构筑五道屏障,逐级确认,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人员定位考勤管理机制。

煤矿对口的专业包括矿山地质、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矿井通风与安全、矿山测量、财务管理、矿物加工技术、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1,煤炭类专业包括煤矿开采技术、矿井建设、矿山机电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综合机械化采煤、选煤技术、煤炭深加工与利用、煤化分析与检验、煤层气采输技术、矿井运输与提升。

***五***社会保险。指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办理:即基本养老保险***以60%系数为限***,总比例28%,个人8%,公司20%;基本医疗保险,总比例8%,个人2%,公司6%;工伤、生育保险由公司承担。劳动者不提供参保的相关证件,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以下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矿区内的矿产;领海及中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以及列入附录的特定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需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首先,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和程序。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这些主体根据矿产资源的不同种类和重要性,分别负责审批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省、市、县的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则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在本省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和开采的权益,政府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活动秩序。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时需进行环境治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证金处理办法。 对无证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地矿主管部门将进行严厉处罚,第三十九条详细列出了罚款标准和可能的刑事追究。这些修改自2012年3月30日起生效,条例根据本次决定进行了相应修订并重新公布。

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达到预定标准(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