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2、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3、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自建立国家矿产督察制度以来,督察员队伍配合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停顿下来。
5、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 ( 市) 、县地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什么是矿长?是做什么的?
总之,矿长不仅是矿山运营的核心人物,更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者。他们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确保矿山的高效运作和安全运行,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煤矿的矿长是整个矿场的核心人物,拥有极大的权力和责任。他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生产计划,确保矿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所有矿工的工作,并处理矿场的各种行政事务。除了矿长,煤矿内部还有多个副矿长,例如机电副矿长、综采副矿长和掘进副矿长,他们各自分管不同的工作领域。
大矿长是官最大的,整个矿上所有工作都他管。另外还有机电副矿长、综采副矿、掘进副矿、后勤副矿等等,属于分管工作。总工是专管技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1、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2、第14条列出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标准,如采掘设备、电气设备、爆破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第15条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检查和维修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建立技术档案,确保操作人员的绝缘保护,并规定了操作和检修的规范。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详细阐述。首先,采掘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其中包括技术保障和组织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修改和补充。其次,矿山开采需要准备一系列图纸资料,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矿山企业及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关键条款的解读: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