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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5-03-20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2、有关部门协同矿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矿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按照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对所属矿山企业的储量进行管理。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立体空间区域。其划定需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审查批准。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确定矿区范围,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范围,并签订出让合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进行了全面而严格的规定。

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240号、第241号和第242号令颁发了三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统称“三个办法”)。自那时起,这三个法规开始实施,对于有效地推动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条例内容

1、宜昌市也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拥有多个煤矿。这些煤矿不仅储量丰富,而且开采技术先进,为湖北的煤炭产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宜昌煤矿的发展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增长。恩施煤矿 恩施州的一些地区也分布有煤矿。

2、资源补偿费征收总额较低的省(区、市),由于地方财政无力支付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因此,其返还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经费,使返还的补偿费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地矿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