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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专项检查(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发布时间:2024-06-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矿产督察制度经过多年的运行,在增强政府矿政监督管理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任务不明确,督察不到位,机制不顺,管理薄弱等问题。

科学划分勘查区块,合理设置勘查区块,防止将整体的勘查区块化整为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公开、平等、有序、统一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市场环境。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1、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2、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具体的处罚措施可能因地区、国家和具体情况而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此外,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取消采矿权、罚款等。

4、法律分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听证(非必经程序)(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在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紧紧抓住服务经济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保护国土资源、加强队伍建设等工作重点,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情况理秩序工作,在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基础上,坚决打击了非法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强化了对各类地质勘查及矿产资源开发的依法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此次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继续严格钨、稀土勘查、开采管理,控制开采总量,推进整顿和规范钨、稀土矿开采秩序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年,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治乱”工作成效显著。 2006年对地矿违法的7名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 28 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下发了《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发 〔2005〕107号),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1、建立放射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组织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根据需要向重点放射性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查员,向放射性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查员。所派督查员应执行全国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上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负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加强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部制定了 《市 ( 地) 县 (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