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
1、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无为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推进城市建设,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使用耕地最高不超过125平方,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5、在防城港市,对于农村个人自建(包括改建和扩建)的独立住宅,不适用本《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然而,我们鼓励这类住宅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以提升能效。同时,安装和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也被积极提倡,以支持绿色可持续发展。
6、此外,《狮山镇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规划技术规定》还指出,凡在狮山镇范围内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报建程序进行规划申报和报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