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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勘探项目管理办法(矿井勘察)

发布时间:2024-06-30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

1、会议为时一天,除通报1-8月份安全生产工作外,还安排观看了《血与泪的诉说》、《基层干部安全生产培训音像教材》录像片;学习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液态、气态、固态矿产资源的矿山。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3、电气设备与机械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进行检修,采矿工程现场并没有将这一制度落实,设备严重磨损,很难保障生产环节安全性。对矿产地质勘探不足导致部分资源被浪费,受技术水平影响,对已存在的采矿场也不能做到深入开采,当资源剩余量小时便被遗弃。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3、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4、四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照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查企业是否对排查情况进行如期整改;查看镇(乡)是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督促不到位的实行全区通报批评。

5、本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登记申请及地质勘查资格申请的代理行为。它适用于所有接受委托,处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个人和机构。代理内容包括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登记,以及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申请。所有代理行为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十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的最长期限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 定, 制定本办法。

2、油砂、沥青。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 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3、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4、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5、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是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差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黄金生产,搞好储量承包质量管理,缩短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周期,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应按立项论证、设计编审、组织实施、报告编审和储量核收五个程序参照“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