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开发矿产资源的总方针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1、总方针是:放开、搞活、管好。其基本含义是: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2、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1 仍是事业单位,单位效益总体较好,职工待遇不错,平均年收入6万以上,技术骨干拿10万以上年薪也没问题。
3、【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4、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为宗旨,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以及矿产资源具体政策制定的综合性规划。
矿产资源法律原则
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如下: 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井下作业矿工特殊保护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分布广阔,易于开采,并且具有能够直接利用和销售的特点,为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这一基本规定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并决定着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味着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成为矿产资源这一自然客体的所有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