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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区范围管理(采矿权矿区范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5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1、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3、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5、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如何管理矿山资源

第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宪法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对矿产资源应当实行自上而下的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和国家所有者权益。第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依法勘查开采的原则。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怎样保护矿产资源如下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答案】:A P265-266 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迫究事责任。

2、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江西省芦溪县长冲煤矿一号井,位于芦溪县银河镇境内,2007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易自模,经济类型属集体企业,主要开采矿种是煤,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0.5255平方千米。

4、【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盐矿资源,加强盐矿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盐矿资源(包括岩盐、卤水和芒硝),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