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1、地下的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确定开采方。现在能查到的政府文件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对地热水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2、云南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程序。中型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等,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而对于小型矿产储量规模的,州(市)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部门则负责审批。
3、题主是否想询问“低温地热水有取水证可以不办理采矿证吗”?可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低温地热水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取水证由水利部统一实施管理。
4、镇江市的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对于矿泉水和地热水的管理,依据中央编办的文件《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按照其规定进行操作。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长江河道的采砂工作需遵循《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_百度...
将该规定中的“市地热管理处”统一修改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地热资源费”统一修改为:“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6.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作出修改。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矿山征地补偿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1、法律分析:采矿企业为采探矿的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可以凭采探矿权证和规划图,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征地申请专利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企业进行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的。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林地、开荒地参照耕予以补偿;荒山只有地土地补偿。
2、年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如下: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矿山 征地补偿标准 和征收土地一样,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一般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征收办。前两项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后两项需经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