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是怎样规定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二氧化硅大于10%的粉尘,井下不得超过2毫克/立方米;所有二氧化硅小于10%的粉尘,井下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测定2次/月;分散度测定,1次/6个月。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条之规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对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 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Q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具体内容是: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以下标准:(1)当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时,总粉尘最高允许浓度10mg/m,呼吸性粉尘最高允许浓度5mg/m。
呼吸性粉尘指的是粒径小于7微米的细微粉尘,可以通过呼吸直接进入肺部。大的粉尘在呼吸过程中,一般会被鼻腔、鼻粘膜、鼻毛、气管纤毛捕获。而细微的粉尘,直接顺着气流进入肺部,长期吸入易患煤工尘肺。现在许多高粉尘企业,一般都选择高等级防护口罩使用。可有效预防尘肺发生。
该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这是为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粉尘浓度过高可能会对作业人员的呼吸系统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尘肺病等。每月测定2次总粉尘浓度,可以及时发现并控制粉尘浓度,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煤矿生产。。防突是什么意思。防突预测。石门揭煤如何预测
不符要求的起报地点可能会影响煤矿的整体安全管理。防突细则要求确定合适的起报地点,是为了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如果起报地点不符要求,说明煤矿的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所以石门揭煤起报地点不符防突细则要求,是重大隐患。
揭煤是一项井下矿产开采的关键步骤,指的是通过岩石巷道掘进,逐渐进入并揭露煤层的过程。在进行揭煤作业时,通常采取分步策略,从距离煤层顶板(或底板)10米处开始,逐步推进至工作面进入煤层2米以内。揭煤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编制专项防突设计,获得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反向风门与工作面近距离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3道反向防突风门。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在突出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两道牢固可靠地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所以在运输巷应设置两道反向防护风门。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日常工作中瓦斯治理方法、措施、管理手段等,总结了瓦斯治理“八招”(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
安全技术规定 (1)、总则 在掘进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按照施工措施组织施工。坚决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4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4石门揭煤的 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2)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强化煤矿的防洪和防治水管理。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第一条,新增了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队伍和制度的要求,以及定期收集周边煤矿信息的规定。
2、法律分析:煤矿的挖掘风险较大,防水工作有必要性,而且应该及其重视。根据细则规定,防治水工作需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具体的措施。防治水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性工作。
3、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4、【答案】: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 实施防治水措施时,应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方法。
5、煤矿要把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建立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矿长为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及防治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