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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定(限制开采)

发布时间:2024-06-06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审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4、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自治州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6、四)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五)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第二十条 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矿山超规模开采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矿山超越能力开采通过超出采矿证载明的生产规模,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来认定。变更生产规模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超能力生产可能侵犯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情节轻微就是吊销采矿许可证加罚款。情节严重就是企业法人及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加罚款。

矿业法律政策百科

1、矿业法律政策百科 根据自然资源部及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净矿”出让的有关规定,结合“净矿”出让政策的内涵、实施目标及现实问题,“净矿”出让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设置矿业权时合理避让禁止限制开发区域。

2、法律分析:关于矿业权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3、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等法规文件,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费标准、使用范围和减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说明。

5、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 (一)立法背景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积累的旧矛盾和出现的新问题日渐增多,迫切需要立法,矿产资源法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孕育。

6、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禁止开采区

1、法律分析:禁采(保护)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旅游度假区、地质(矿业)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要地、城镇规划区以及水源地、公墓园区及其周边地区。

2、禁止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3、在划定后,需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设置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严格监管区等,以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4、划定限制和禁止开采区,主要目的是促进资源和环境保护。

5、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开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活动,已有的开发活动逐步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

6、私自取用地下水资源,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九条 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条 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规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2)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推广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对于有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的工艺技术。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