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是指什么
1、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2、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包括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重要矿种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等。
3、矿产资源规划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制定具体矿产资源政策的综合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4、【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5、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矿产资源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内的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作用。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为了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确保其合理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这就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细节由国土资发〔1999〕356号文件正式发布。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的角色、责任以及技术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需实施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执行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并确保资金投入。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旦批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需在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各部门需给予配合和支持。在实施过程中,若需修改规划,应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国家对特定矿种如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其设立、变更或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必须遵守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最高管理机构,而地方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则负责本级的规划编制与监督。
矿产资源规划有哪几种?其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1、矿产资源规划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制定具体矿产资源政策的综合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全球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根据各国有关管理机构和国际相关组织提供的统计信息,对全球矿产资源储备形势以及矿产品生产、消费、贸易和价格等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市场贸易前景、未来供需形势以及世界矿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相应预测,目的是为国家实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3、矿产资源规划区块划分为:①勘查规划区块。勘查阶段用于指导探矿权设置所划分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块。②开采规划区块。开发利用阶段用于指导采矿权设置所划分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块。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国家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