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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域责任划分管理规定(煤矿区域治理)

发布时间:2024-10-02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主要围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监察。通过全面监督与检查,确保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法律分析:执法主体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国务院制定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产业的健康发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我国煤矿产业的重要问题。

2、法律分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3、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的信息显示,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没有法律规定烧煤违法,但有相关限制。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例,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2、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黑龙江制定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遵循分级监管和企业负责原则。政府作为首要监管者,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负责人需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条例鼓励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举报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3、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23年。根据查询黑龙江人民政府得知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23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黑龙江省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责任而实施的一项安全管理规定。

4、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参与煤炭开发规划,并对煤炭资源勘探、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综合利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相关标准,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建议,确保煤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操作。

5、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