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
1、长治市煤炭工业局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煤炭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首先是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制定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收集、整理煤炭安全信息。
2、机构名称:安全科主要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
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全市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和安全进行全面监管,确保规范执行各项法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执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长效机制,负责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发展规划和目标。
4、长治市郊区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集中在推动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管理上。该局首要任务是确保国家、省、市、区的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通过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煤炭工业的长远规划和企业布局。
安全科岗位职责
1、安全科岗位职责1 认真执行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的领导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人员考勤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和维护。发现各作业场所有异常情况,要按异常情况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2、安全科岗位职责1 配合科长完成设备科各项工作。 负责设备更换配件的申请和常规消耗品的统计。 负责医院设备的管理,包括维修,定期维护,保养等,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维修整改。 监督和培训各科室工作人员,自觉爱护设备,精心保养设备,贯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科岗位职责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计划安排、督促本公司建筑安全大检查及评比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主要围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进行监察。通过全面监督与检查,确保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法律分析:执法主体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5、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生产
1、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参与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事故。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3、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包括:- 控制煤尘的产生和积累,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使用安全设备,如防尘口罩和防尘通风系统,以减少煤尘的浓度。-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以防止产生火花或高温。 防止着火源的措施包括:- 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避免电气火花。
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煤炭企业老总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炭企业老总、副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分为A、B两类。 A类包括: 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中,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涵盖一群关键岗位人员。他们主要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以及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的是在煤矿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计划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检查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分两类,分别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总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适用于本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地方和企业共同负责,各级领导协调监管职责。 安全保障建设:煤矿建设项目需同步设计、施工和安全设施投入,通过论证与评价,符合规程和规范。
3、在2006年1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二十次会议中,成功审议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1]随后,这一条例在同年3月31日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批准。
4、将第二条修改为:“属本市监管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将第三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5、开采历史悠久 大同煤矿开采历史悠久,拥有深厚的工业积淀。多年来,通过不断的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其煤炭开采效率大大提高,为国内外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煤炭资源。同时,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为煤炭行业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